政策理论/宗教事务条例

宗 教 事 务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86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 2017 6 14 日国务院第 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 2 1 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 2017 8 26 ·1·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11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6 号公布 2017 6 14 176 务会 议修订通过,2017 8 26 院令第 686 号公布,2018 2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 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 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 或者 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 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 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 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 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 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 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 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 加的宗教条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 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 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 ·3·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 理宗教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 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 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 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 教思想建设;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理宗教教职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 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 ·4·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 人员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 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 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 立宗教院校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 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 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 的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 设备; ·5·()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 理组织; ()布局合理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申请法人登记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 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 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 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 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下称寺观教堂) 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 3 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 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 ·6·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 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 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课程状态已结课

课程积分5 分

完成统计20 人已完成

个人情况 已完成


我的首页
文明动态
个人中心